近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遭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张志明作为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总经理,应当对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志明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泰山财险淄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泰山财险淄博中支于2021年2月5日、2月18日分别报销服务费28455元、24405元,报销事项为某汽车俱乐部向33名、28名泰山财险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人提供汽车养护类增值服务。2021年3月16日,泰山财险淄博中支向上述汽车俱乐部支付28455元、24405元报销款项,当日,汽车俱乐部将上述52860元报销款项连同2430.73元的其他款项一并转入孙某某账户。
经查,以上52860元服务费并未实际发生,报销款项实际用于支付超出报备手续费率的车险手续费用。询问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总经理,上述服务费报销事项均为其统一安排。
二、查看泰山财险淄博中支财务凭证:2020年8月份第一册财务凭证中编号为100071的费用报销单,2020年11月份第一册财务凭证中编号为100005的费用报销单,2021年4月份第二册财务凭证中编号为100104的费用报销单,报销部门均为桓台支公司,报销人为李某某,报销金额分别是45000元、24000元、29800元,报销用途为宣传用品费。
根据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提供的农险费用明细账,上述费用在费控系统中列支在农险费用下,会计科目为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查看财务凭证附件,上述宣传用品费均用于购买行车记录仪。
经查,以上宣传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报销款共计98800元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全部回流到桓台支公司,用于解决商业性农险费用。经询问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总经理,上述宣传费报销事项均为其统一安排。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张志明作为泰山财险淄博中支总经理,应当对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志明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